環境污染侵權的界定規范了攪拌站行業
- 來源: 恒源建機
在現代社會,環境污染已經成為人類共同關注的重大問題。責任社會化雖然在解決環境污染損害中具有重要作用,但并非解決環境污染損害的唯一途徑。因此,在強化環境保護法的預防
在現代社會,環境污染已經成為人類共同關注的重大問題。責任社會化雖然在解決環境污染損害中具有重要作用,但并非解決環境污染損害的途徑。因此,在強化環境保護法的預防功能的同時,還應注重不可或缺的侵權法的二次規范作用。[1]可喜的是,《侵權責任法》8章對“環境污染侵權”作出了專門規范,其中65條是關于環境污染責任適用范圍的規定,即“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,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”。由于《侵權責任法》65條規定較為簡略且內容含糊,因此給人們理解和適用該條規定帶來了困難。鑒此,結合環境保護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對《侵權責任法》65條的規定作些闡釋,以便為環境污染責任的司法適用提供參考。
、環境污染范圍界定
由于侵權責任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其損害補償功能,即對受到損害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給予某種適當的補償,使其盡可能回復到受損害前的狀態,因此侵權責任的認定均以損害為構成要件,無損害即無責任。[2]在環境污染責任中,由于環境污染是導致損害結果的原因,因此界定環境污染的范圍對認定環境污染責任至關重要。
從人與環境的關系看,環境損害可以分為“生活環境的損害”與“生態環境的損害”?!吧瞽h境的損害”是以環境為媒介給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、財產損失、精神損害或純經濟損失等:“生態環境的損害”是指對土壤、水、空氣、氣候和景觀以及生存于其中的動植物和它們相互作用的損害,是對生態系統及其組成部分和凝載在生態環境上的社會公共利益(生態利益)人為的顯著損傷。[3]“生活環境的損害”屬于法律規定的環境污染的范圍在學術界沒有爭議,但“生態環境的損害”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環境污染的范圍在學術界存在較大的分歧。有學者認為,生態損害不宜由侵權責任法調整,而應由環境保護法本身來解決。[4]在這種觀念的影響下,《侵權責任法(草案)》1、2次審議稿均將生態損害排斥在外。雖然《侵權責任法(草案)》3次征求意見稿65條將生態損害納入其中,即“因污染生活、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,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法律規定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,依照其規定”,但在《侵權責任法》正式頒布時,關于生態損害的規定又被刪除,從而使環境污染的范圍是否包含“生態環境的損害”仍然沒有能夠在立法上加以解決。
對環境污染的理解不應當局限于《侵權責任法》的規定。例如,從作為規制環境污染基本法律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(以下簡稱《環境保護法》)2條的規定可以看出,該法對環境的界定不限于生活環境,而是包括生態環境。因此,將《侵權責任法》中的“環境污染”理解為包括生態環境才不至于與《環境保護法》的相關規定發生沖突,同時也與逐步擴大保護客體的侵權責任法的發展趨勢相吻合。[5]此外,環境保護法的規范并不足以應對日趨嚴重的環境問題,并且《環境保護法》也不能取代《侵權責任法》在規制環境污染方面的積極作用。因此,將生態損害納入《侵權責任法》65條規定的“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”的范圍是必要且合理的,[6]再說這觀念已經為我國立法部門的工作人員所認識并接受。